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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2021-04-28

为加快推动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氢能产业竞争力,根据《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政策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

1.建设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运营补贴。加氢站运营采取逐步退坡的运营补贴政策。加氢站2020年度氢气补贴为20元/kg,2021年度氢气补贴为14元/kg,2022年度氢气补贴为9元/kg。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氢燃料电池车推广

在落实国家关于氢燃料电池车辆购置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探索以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政策补贴机制。

1.扩大氢燃料电池公共服务用车应用。市级财政每年根据车辆更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市政用车等公共服务用车采购。

2.鼓励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对注册在本地的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参照苏州市标准给予补贴外,对其中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本市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观光车、城市环卫车、重卡、叉车、港口作业机械等,另行采取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

(三)支持氢能优势企业投资

1.对完善氢能产业链、在氢能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氢能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同一项目补助上限1500万元。

2.对经认定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的项目,租赁厂房、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30%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为期3年。

(四)支持关键零部件制造

对我市生产加氢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及其关键零部件和系统的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不含税)的2%进行补助,1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贡献额。

(五)支持参与标准制修订

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和相关联盟协会,在标准发布后分级别给予一定资助。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按排名进行资助,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六)加大氢能人才引进力度

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对氢能相关人才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吸引氢能产业领军人才、相关技术人才来张家港创新创业。

(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聚焦氢能前沿技术与应用基础技术研究,依托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

1.支持我市组建的氢能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升级的,按级差进行补助。

2.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

3.经省认定的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此项补助不与其他研发费用补助重复享受。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氢能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对接沟通,充分发挥金融促进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对氢能相关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生产、研发或销售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500万元,补助期3年。

2.对注册在张家港市的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投入本地氢能企业超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300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投资主体有多个的,投资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三、附则

1.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氢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补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4.本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若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针对氢能产业的专项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有效期3年,实施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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